濮阳县法院柳屯法庭在调解工作中,根据当事人不同的性格表现,掌握其心理特征,从而因材施教,因案施策,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处理案件,收到了良好效果。
对性格豪爽的外向型当事人,法官在作调解工作时就采用直来直去法,向当事人直接说明法律规定的底限,将当事人心理承受能力压缩到必要的最低限度,并且法官调解速度和紧张性可以适当加快,使当事人对法官的工作方法有认同感。
对沉默少言的内向型当事人,法官要采取温和缓慢法,对当事人作调解工作时语气缓和,节奏宜慢不宜快,通过细心的观察找出其思想症结,运用法律和案例反复劝说、疏导,减轻其思想压力,消除其戒备心理,让其感到自己受到了尊重和重视,从而接受法院的调解。
对性格暴躁、易冲动的当事人,采用冷处理法。在对当事人讲法明理的基础上,让其自己冷静思考,避免刺激当事人,待当事人头脑冷静、情绪稳定后再进行调解,同时对当事人要该批评的就批评,该肯定就肯定,做到恰如其分,不能让当事人产生对立情绪。
对性格细腻、谨慎的当事人,采取真情打动法,对此类当事人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了解当事人的思想动机,用真情向当事人讲道理,分析哪些诉求合理、合法,哪些不合理不合法,态度要真诚明确,劝说要有理有据,使当事人对法官信服,从而提高调解成功率。
总之法院的调解工作也是一场心理战,法官要抓住当事人的心理,掌握其性格特点,才能做到事半功倍,化解矛盾,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