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人张某、徐某、陈某因犯抢劫、盗窃罪被判处七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出狱不足半年时间又绑架他人索要财物。2013年6月21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以绑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徐某、陈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一年又六个月、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2年8月3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张某、徐某预谋后,以能够向被害人李某借款为由,将李某骗至被告人张某家中,三人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带将李某捆绑,并搜出李某身上的现金600元及手机三部。至次日凌晨1时许,三被告人向李某父亲打电话,声称李某被绑架,索要人民币200万元。凌晨5时许,李某趁张某外出时挣脱捆绑,与赶来的张某发生厮打后跳窗逃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徐某、陈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绑被害人,其行为均构成绑架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是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作用、累犯、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