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0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4日23时许,刚年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张某随同盛某、郭某等5人(均已判刑)预谋后,由盛某等三人在濮阳县解放大道拦截宋某的三轮车,行至南堤黄河派出所东,等候在此处的骆某、张某等人采用暴力手段劫走宋某的爱玛牌电动三轮车一辆(鉴定价值1750元)、电瓶一组(鉴定价值540元),宝捷讯手机一部(鉴定价值440元)。
2009年9月某日凌晨,被告人张某伙同骆某、许某等7人(均已判刑)预谋后,窜至濮阳县龙碑处,拦乘一拉菜的摩托三轮车,车行至金堤河南附近,张某假装从车上摔下受伤,许某等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从车主身上劫取现金800余元及手机一部。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常年外逃多地打工,整日过着提心吊胆的生活。三年后被告人张某感到这样的生活身心俱疲,便毅然决定于2013年3月28日回到家乡,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其罪行。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考虑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且有悔罪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