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0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由盗窃转化成抢劫的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刘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刘某在濮阳县一门市上班,因其无妻、子,孤身一人,老板便让刘某晚上看门市,并给他一强光手电,能照明还有电击功能。2013年2月6日晚,刘某自己在门市上喝酒,7日凌晨酒后手持电击棍窜至濮阳县城一住户家,进入该住户之女卧室,盗窃棕色提包(内有现金1561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时被发现,女孩喊叫家人追赶翻墙逃跑的刘某,刘某手拿电击棍以暴力相威胁进行抗拒,后其被当场抓获,遂被接到报警赶到现场的民警带走。起出棕色手提包已发还被害人。
濮阳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后又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刘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定性及证据无异议,且赃物已起出发还被害人,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