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3日,濮阳县一位七旬老人刘某在乘坐公交车时,因司机急刹车导致摔倒。公交车队的工作人员将其送至县医院进行治疗,并积极垫付医药费,共计13824元。经诊断,刘某右锁骨骨折、头部外伤,住院治疗61天。后双方因后续治疗、护理费等多项赔偿费用协商未果,原告刘某将公交车队诉至法院。公交车队反映老人乘坐的公交车在保险公司投保《国寿旅客伤害保险》,每座保额2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2年5月25日至2013年5月24日止,事发时间正好在保险期间。
濮阳县法院城关法庭的承办法官认为此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焦点在赔偿金额,为了使家庭贫困的老人能够更快的获得相应的赔偿,决定优先调解。通过“背对背”和“面对面”两种调解方法相结合,最终使刘某、保险公司、公交车队三方达成以下一致意见: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刘某各项损失共计22500元,原告刘某支付公交车队垫付医疗费8000元。
当这位七旬老人领到调解书的那一刻,眼中浸满了眼泪,双手握住承办法官的手久不放开,口中一直说着谢谢,承办法官也因调解成功该案件脸上露出了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