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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耍威风 酒醒入牢悔已迟

  发布时间:2013-06-03 09:15:27


    2013年5月17日,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3年2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沿209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濮阳县鲁河镇时,与相向行驶的一辆小轿车相撞,造成两车轻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王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35.7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事发后,被告人王某与小轿车驾驶员许某发生争吵,在许某的婶子曹某上前劝阻时,被王某跺中腹部并跌坐在地,造成曹某骶4椎体骨折并骨髓水肿,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案发后,王某家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曹某的经济损失,取得曹某谅解。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且血乙醇含量为135.78mg/100ml,属醉酒驾驶;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王某犯罪后其家人能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系一人犯数罪,应并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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