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贪污案件,被告人田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9年,被告人田某利用担任濮阳县某村村党支部书记上报种粮补贴的职务之便,将镇里追加给该村群众的82.67亩种粮补贴,以其家属的名义办理种粮补贴的存折,先后共计领取补贴款32000元,且将部分补贴款取出后用于家庭日常开支。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成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32000元,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已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田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有悔改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