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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法院柳屯法庭在调解工作中努力做到“三坚持、四结合”

  发布时间:2009-05-08 20:53:26


    濮阳县法院柳屯法庭在审判工作中,坚持调解至上的原则,采取多种方法加大调解工作力度,促进和谐诉讼,该庭根据工作实践,在调解工作中努力做到“三坚持、四结合”,收到良好的效果。

     三坚持。一是坚持合法自愿。这是开展调解工作的基本要求,在调解工作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绝不能强迫调解。二是坚持公平公正,这是调解工作的灵魂,调解不能为了解纠纷而推动公正公正。三是坚持当判则判。调解不是万能,对经过做工作而调解不了的案件,不能久拖不决,要及时判决,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结合。一是结合案件的事实,找出矛盾症结,这是开展调解工作的基础。在调解工作中,要根据不同的案件事实制定不同的调解方案,采用不同的调解方法。二是结合风俗习惯,在调解工作中不能照本宣科,而是要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风土人情,使法律变得亲和,不是冷冰、僵硬。三是结合社会舆论,在工作中要充分考虑群众的反映,舆论的评价,这样才能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四是结合当事人的性格特点,根据不同性格的当事人,掌握其心理,找准调解切入点和突破口,因势利导,化解矛盾,促成调解。

责任编辑:王润刚    

文章出处:柳屯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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