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案件,被告人于某、赵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1、2月份,被告人于某将160吨“中原”牌尿素以每袋105元的价格通过中间人在本县两个乡镇13个村内销售,销售金额高达33万。其中,30吨尿素是被告于某从被告人赵某处以每袋101元的价格购买的,金额高达6万元。经鉴定,被告人于某销售的“中原”牌尿素包装袋系伪造,袋子上的“中原”牌商标系假冒河南省中原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商标。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赵某违反商标法管理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于某的销售数额巨大,赵某的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该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被告人赵某认罪态度较好,且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农户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