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耍“聪明”伎俩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欲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而聪明反被聪明误,欲加之罪未得逞,未将他人送进班房自己却锒铛入狱。近日,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以诬告陷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
2011年6月12日下午,刘某与同村村民发生争执并撕打,刘某为使宋某受到刑事追究,找到本县子岸乡卫生院的王X(已判刑)在濮阳县国庆路与长庆路交叉口加油旧东一饭店内,由王X为刘某做阴部的假伤。2011年7月11日,刘某的伤经鉴定为轻伤。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捏造事实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刘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考虑其认罪态度等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