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要觊觎自己身外之物,否则招来不期刑罚之祸。4月15日,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聚众哄抢案件,被告人徐某、任某被依法分别判处管制三个月,罚金一千元。
2013年1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徐某、任某伙同他人携带编织袋,驾驶人力三轮车窜至中原油田采油四厂79-200井,从该井溢流坑内哄抢原油0.22吨。经鉴定,被哄抢原油价值1173元。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任某伙同他人聚众哄抢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聚众哄抢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任某认罪态度较好,遂作出如上判决。
办案法官温情提醒:眼前小利莫贪、他人之物莫取、侥幸心理莫存,否则极可能会因小失大,赔钱又领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