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某妄发不义之财,倒卖假烟扰乱市场经营,最终受到刑事处罚。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07年9月份,代某与任某(已判决)预谋合伙倒卖假烟,后代某与出售假烟的李某(已判决)联系,由李某向二人提供银行帐户,二人通过邮政储蓄银行以汇款或转帐方式在2007—2008年间多次向李某汇购假烟款共19万余元,每次付款后李某即安排将假烟送交给代某、任某。2008年7月10日晚,代某向濮阳县烟草局工作人员举报称任某倒卖假烟,并配合烟草局工作人员将任某所运输的假烟5件查获;后在烟草局工作人员对其询问过程中主动交待了其之前伙同任某销售假烟的事实。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代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伙同他人经营烟草制品,数额价值19万余元,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考虑其自首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