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徐某、陈某劳动改造刑满释放后恶习不改,再犯重罪,2013年4月25日,被濮阳县人民法院以绑架罪分别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陈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3日,被告人陈某、徐某、张某预谋后,以提供借款为由,将清丰县高堡乡的被害人李某骗至濮阳县清河头乡一空房内,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带捆绑住李某,并搜走现金600余元及手机3部。次日凌晨1时许,徐某给李某之父打电话索要赎金人民币200万元,后徐某、陈某离开,由张某看守李某。凌晨5时许,李某挣脱捆绑并与外出返回的张某发生厮打,张某将李某头、面部砍伤,并用电线勒李某的脖子,李某假装晕倒,趁张某出门打电话之机跳窗逃脱。经法医鉴定,李某头部、面部、双眼、颈部及肢体损伤均构成轻微伤,左侧骨骨折构成轻伤(民事赔偿部分被害人自愿放弃)。另查明,2006年1月10日,被告人张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六千元。2012年7月5日刑满释放。2002年4月12日被告人徐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2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05年4月12日被告人陈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千元。2011年2月13日刑满释放。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徐某、陈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绑架被害人,已构成绑架罪。根据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所起作用大小,及三被告人均属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且张某、徐某、陈某分别在刑满释放后不足一个月、六个月、一年又六个月内又犯,应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依法均予从重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