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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殴打致人伤 寻衅滋事触法网

  发布时间:2013-04-23 08:53:39


    公民的人身安全受到法律的保护,若遭人肆意挑衅,随意殴打,犯罪分子必将受到法律严惩。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赵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7月3日21时许,赵某伙同他人窜至濮阳县柳屯镇某一网吧,无故对网管刘某进行殴打,致其左眼受伤。经鉴定刘某的伤为轻微伤。同月29日20时许,赵某某与被害人许某因做饲料生意发生纠纷,赵某某、赵某遂纠集十余人,手持铁锹把、砍刀窜至岳村乡许某门市处,用砍刀将许某之妻曹某的右眼划伤。经鉴定曹某的伤为轻微伤。案发后民事赔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赵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积极主动参与殴打他人,罪行严重;而赵某某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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