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2日,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8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和其朋友在濮阳县国庆路上一个大排档吃饭。邻桌的马某在吃完饭准备离开时,与王某相互瞪了一眼,进而引发相互厮打,王某用啤酒瓶将马某头部和右胳膊打伤,致使马某右前臂损伤、右手有四指背伸展功能障碍。经法医鉴定,马某的伤构成轻伤。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殴打马某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被告人王某能真诚悔罪,其家长也积极赔偿被害人马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四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