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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滋事逃亡六年 法网恢恢终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4-23 08:51:02


    2013年3月11日,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赵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6年2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伙同本村赵甲、赵乙、赵丙(均已判刑)酒后窜至常某经营的“新感觉理发店”内,赵丙对在该店打扑克的贾某、王甲无端挑衅并意图殴打贾某。贾、王二人离开理发店后,赵某伙同赵甲、赵乙、赵丙骑摩托车追上王甲并对其实施殴打。返回时又对站在路边的妇女张某、王乙无故殴打,致王乙口唇软组织挫伤,1颗牙松动Ⅱ度、1颗牙齿缺失。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多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赵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已获得被害人谅解,故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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