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5日,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拘禁案件,被告人黄某、任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黄某某被判处管制一年。
2012年9月1日,被告人黄某通过刘某、李某介绍认识张某,并商定通过张某购买二手车。当日傍晚黄某借驾他人车辆,同刘某、李某、张某购买二手车时,被张某将其所借车辆及4500元购车款骗走。事后,黄某发觉被骗,遂与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将李某、刘某带回黄某所开的“快捷汽修”厂,并安排被告人任某等人看守,逼迫刘、李二人归还被张某所骗走的车辆及购车款。2012年9月4日23时许,公安人员将李某、刘某解救。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任某、黄某某因追讨黄某被骗车辆及现金,非法扣留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任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三被告人业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案件的发生本由三被告人为争取合法权益引起,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