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物本是高压线,收购物品定要仔细甄别,被告人张某明知盗窃所得赃物仍予以购买,结果获刑受罚又退赃,肠子悔青。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1年12月、2012年3月份张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两只山羊、一只绵羊仍予以购买。经鉴定共计价值5000元。2012年5月份,张某明知他人盗窃所得重庆铃木两轮摩托车、飞枪牌三轮摩托车仍以1800元购买。经鉴定两辆摩托车共计价值5970元。摩托车已返还被盗失主。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犯罪所得赃物而购买,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考虑摩托车起出发还张某认罪态度较好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