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财迷心窍,采用老鼠行窃惯用伎俩,打洞的方法入室盗窃,终难逃法网,受到法律追究。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依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2年2月21日凌晨,刘某伙同本村刘X(另案处理)驾驶五征金运虎牌农用三轮车窜至濮阳县胡状乡安村南联通公司基站,洞墙入室盗窃GFM---500C(2V500AH)蓄电池1组共24块,经鉴定价值13582元。后在逃跑中,该农用三轮车及蓄电池被公安机关查获,赃物已发还被盗单位。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