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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基纠纷引争斗 两败俱伤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3-04-12 17:21:22


    正所谓“远亲不如近邻”, 同村两家本应和睦相处却因庄基纠纷发生争斗,最终触犯刑法获刑入狱。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李某与梁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现羁押于濮阳县看守所。

    2012年2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李某与被告人梁某及其弟梁顺因庄基纠纷在梁顺家胡同内发生厮打。被告人王某、李某致梁顺头顶部受伤,并致梁某鼻骨粉碎性骨折拌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被告人梁某致王某右眼部受伤。经鉴定三人均为轻伤。

    濮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与被告人梁某两家庄基存有纠纷,本应采取合法途径、妥善解决,而双方却相互厮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李某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相互谅解,可对被告人进行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z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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