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共枕夫妻,如今形同陌路,“婚前”收受彩礼,“退婚”产生纠纷。2月27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2009年农历12月28日,李军(化名)与李娟(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后,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其后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同居生活。2011年农历5月29日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李娟离开了李军回其娘家居住至今。后经李军家人多次做和好工作无果,于是,李军诉至法院,要求李娟返还彩礼款及各种花费57050元。李娟辩称自己当初也带了不少嫁妆,同李军已生活两年,且李军患有精神分裂症,自己在经济及精神上都有所付出,不应返还彩礼。
濮阳县法院审理认为,李军与李娟尽管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该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但考虑双方举行婚礼后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双方在经济及精神上均有付出的情况,被告人李娟以30%的比例返还原告李军彩礼11490元,原告李军应返还李娟婚带嫁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