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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嫁妆受阻叔叔发怒 动手伤人赔偿又领刑

  发布时间:2013-04-08 10:37:25


    2013年4月1日,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王某被判处十个月,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6305.57元。

    2012年2月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到本村杨某家拉其侄女的嫁妆,杨某上前阻拦时与王某发生厮打,造成杨某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杨某的伤构成轻伤。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面对被害人杨某与妻子的矛盾未采取合法途径解决,面是与他人到杨某家拉嫁妆,发生争执后动手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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