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日,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田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田某与濮阳县八公桥镇王某之妻常某有染。2012年9月份,被告人田某将购买的杀鼠剂涂抹在月饼上,准备送往王某家中,预谋毒害王某家人。2012年9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田某驾驶摩托车将该月饼送于王某母亲。2012年10月7日,王某将月饼给家中猫喂食后,猫遂死亡。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鉴定证实田某所送月饼、猫的呕吐物、猫肝中均检出氟乙酸根离子。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不能正确处理生活中出现的情感纠纷,使用高毒药物,意欲毒害他人、剥夺其生命,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特征,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系未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