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人民法院城郊法庭审结一起因车祸导致所有权纠纷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处被告王甲、黄某赔偿原告刘某、王乙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2135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王丙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即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12年5月3日,王丙遭遇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2012年5月11日肇事方陈某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王甲、黄某、王丁、刘某达成赔偿协议书。陈某一次性赔付乙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未出生的孩子)生活费等共计20.5万元。被告王丁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收款人签名处签有王甲、黄某、王丁三个人的名字,原告刘某否认自己签名,并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被告王甲、黄某、王丁不同意鉴定,但庭审中被告王甲承认该赔偿款由其领取。王丙的父亲是王甲,母亲是黄某,王丙的妹妹是王丁。原告刘某与王丙同居期间怀孕,2012年8月27日生育一女。
案经调解无效,法院审理认为,王丙因交通事故死亡后,三被告与肇事方陈某自愿达成的协议有效,陈某一次性赔偿原、被告各项损失共计20.5万元,除去丧葬费、被抚养人王 的生活费、死者的医疗费三项费用,尚剩余18457元视为精神抚慰金。因刘某与王丙没有办结婚证,死亡赔偿金原告刘某不应分配,即原告王甲、黄某平均分配。但刘某与王丙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也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应由原告二人与被告二人平均分配。经调解无效,故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