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市场琐事起纷争 诱发死亡担民责

  发布时间:2013-04-02 15:00:34


    近日,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人身侵权案件,依法判决王某超等四被告按照15%的比例承担受害人各项损失,共计67922.93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2012年1月3日,段某利和其父段某山(即受害人)一起去采油四厂南王楼菜市场买鱼,将其三轮摩托车放在旁边,王某君(王某超之父)认为挡住了其家的门市,就挪了挪,因此,王某君与段某利发生争执,继而引起段某利与王某超等人发生厮打,受害人段某山在劝架、拉架的过程中由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致心力衰竭死亡,由此诉至法院。

    该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在争执的过程中导致心脏病发作死亡,与被告王某君、王某超、夏某菊、王某红和原告段某利发生争执继而厮打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但却是诱发其死亡条件,又提供了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段某山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致心力衰竭死亡,与他人纠纷过程中的情绪激动和外伤等构成死亡的诱发因素。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P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