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一起因重男轻女思想引发的离婚案件,后经主审法官的释法、说理教育,双方当事人破镜重圆,和好如初。
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理由是婚前了解不多,婚后又未建立起良好的感情基础,且二人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现诉求法院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被告李某不同意离婚,辩称王某离婚并非与其感情不和,而是王某及其家人重男轻女思想特别严重,对李某生下的女儿很有成见。
经审理查明,王某、李某均为我县黄河滩区农民,二人2011年2月经媒人介绍相识,并于次6月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举行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典礼,婚后二人感情较好,2013年2月份李某诞下一女孩,其后二人时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同年9月份,被告带女儿回娘家居住。
综合考虑案件,承办法官认定本案主要症结在于原告王某及其家人的在育儿性别认识上存在的误区,以及原被告二人缺乏必要的沟通。首先,承办法官找到王某,从法律、伦理、人生观等各个层面对其进行教育,使其认识到其自身的重男轻女的错误想法,树立起正确的生育观。同时也向李某讲解沟通对夫妻感情的重要性,刻意回避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办法,使其了解加强与夫妻之间感情沟通的必要性。经过承办法官的说服教育,原告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错误,表示要树立正确的生育观,表示以后把重心放勤劳致富上,努力夫妻二人共同为美好生活打拼。被告也认识自己在感情沟通方面的不足,表示努力改善。最终,双方重归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