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使原告李某某当日领到被拖欠的货款2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赵某从原告李某某经营的水泥店赊欠水泥价值23000元,并于同年9月20日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双方口头约定该款于2012年12月前偿还。2013年春节前夕原告李某某向被告赵某催要货款,被告赵某以无钱为由拒付,双方发生纠纷,现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赵某偿还货款23000元。
2013年3月,原告李某某向濮阳县法院提起诉讼,在得知被告赵某在濮阳县某公司有40000元工程款尚未领取,民二庭法官立即对被告赵某在某公司的工程款进行诉前保全,并随即传唤被告赵某,考虑到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货款无果,防止原、被告矛盾进一步激化,法官采用调解方式,以达到彻底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目的,通过办案法官细致耐心的调解工作,原、被告当日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李某某终于顺利拿到了拖欠的货款2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