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成就抢劫 获刑入监牢
作者:李胜兰 发布时间:2013-03-25 11:13:26
2013年3月10日,被告张某因借钱不成变抢劫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男,1987年5月8日出生。2012年6月12日,被告张某到濮阳县城关镇一个做生意的朋友家里借钱,朋友知道被告平时游手好闲、好逸恶劳就拒绝借给他钱。被告张某见房中只有朋友一人又遭拒绝,顿生抢钱之意,他立刻用随身携带的短刀架在其朋友的脖子上,不上其发出喊声,逼迫他将钱拿出来,张某拿到钱后仓皇逃离现场。 被告张某因一念之差,失去理智,以身试法,受到了法律严惩,他人也应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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