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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法院调解一起土地补偿款纠纷案

  发布时间:2009-04-20 19:57:11


   “调解年”活动开展以来,濮阳县法院着力把调解优先原则更好地体现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有效地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近日,我院城关法庭调解了一起征地补偿款纠纷案,化解了多年的积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原告谷某、王某、谷某、谷某一家四口均系濮阳县城关镇北街村委会第×生产队村民。自2003年12月23日起,村委会每年都向全体村民分配各种经济款项。自2003年12月23日至2007年11月8日原告一家应得款项23835.2元。但该村委会的第×生产队队长谷令显以原告是后入户该村为由,借故未将此款项及时发放给原告。原告多次找村委会、镇政府反映问题等,均未得到解决。原告于2009年4月7日以濮阳城关镇北街村第×生产队队长谷某、濮阳城关镇北街村委会为被告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土地补偿款23835.2元及利息。

    该案立案后,城关法庭非常重视这一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起诉其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侵权诉讼。鉴于被告与原告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与被管理人的关系,法庭考虑到采取依法判决的形式处理这一诉讼,不但原告的利益得不到很好地保护,双方的矛盾不但无法化解,反而会使得双方矛盾更加激化。因此法庭及时组成合议庭全力进行庭前调解。为搭起当事人共同信任的平台,审判人员亲自到北街村委会并找到队长谷令显,向其讲法律、讲政策,并指出其行为的不当之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害。被告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归还私自扣押款项并向原告赔礼道歉。鉴于原告比较固执且情绪激动,恐怕调解工作不好做,审判人员打听到原告的女儿是个大学生系新任的村官比较开明,就让当地的村干部陪同找到她,并向其讲明我们的来意及被告的态度,其女儿表示赞成并答应做其父亲的工作让其父撤诉。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在其女儿的劝说下,被告主动归还了原告的补偿款并诚意地向原告道歉,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双方握手言和。

责任编辑:王润刚    

文章出处:城关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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