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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法院推行“三个一定”多元化调解

  发布时间:2013-02-28 15:10:03


    濮阳县法院针对辖区农业人口多、城镇化建设进程加快导致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矛盾纠纷增多的现状,推行“三个一定”多元化调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是一定要坚持发挥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职能。定期对本院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并组织法官、人民陪审员、诉前调解员共同参与的案件调解经验交流会。同时探索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相互免于审查确认制度,推进诉前调解力度,极大的减轻了困难群体和弱势群体的诉累。

    二是对调解率低的案件成因一定要展开实际调研。通过法官深入矛盾集中、上访较多的地区展开实地调研,了解社情民意,分析常见案件的主要特点和矛盾成因,有针对性的制定措施,做到调解工作有的放矢。

    三是一定要重视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加大对人民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的司法确认力度,以提高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大力开展巡回审判,深入集镇、学校等人口聚集地,通过就地庭审、现场宣判,达到案件审理效果由点及面的良好社会效果。

    截至目前,该院共审结各类案件469件,结案333件,其中调解结案的纠纷均得到妥善处理。

责任编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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