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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离婚案件

  发布时间:2009-07-27 17:08:06


    近日,濮阳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离婚案件,使双方当事人都感到满意。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05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5月10日生育一个男孩,现随原告生活。2008年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2008年7月25日濮阳县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原告于2009年2月12日再次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离婚,抚养孩子,由被告支付经济补偿2万元。

    被告应诉后,双方因孩子抚养和经济补偿费等发生争执,调解难度极大,濮阳县法院法官认为此案调解结案对双方都有利,如果作出简单的判决,孩子应当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但是如此一来,被告一方心理难以平衡,难以服判履行判决。于是法官沉下心来,利用包括星期天在内所有可以利用的时间,经过反复的调解、反悔,再调解,最终找到双方均可以接受的结果。达成了协议,双方同意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被告自愿承担抚养费,原告对其子有探视权,原告自愿放弃家中财产,被告自愿给予原告生活补助费8000元。协议生效后,双方均自动按时履行了各项调解内容。

责任编辑:王润刚    

文章出处:濮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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