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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法院“五个沟通”促调解

  发布时间:2009-11-15 19:23:16


为配合“调解年”活动的开展,濮阳县法院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原则,充分调动一切调解资源,利用多元化调解机制开展审判工作,针对民商事案件的特点,采用“五个沟通”方法,提高案件调撤率,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一是加强与当事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或者村委会的沟通。对那些影响范围广,处理难度大的民商事案件可以有选择地召集当事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或者村委会的有关负责人以及双方当事人均参加的不同规模的座谈会,宣传法律、政策,打通群众思想,以便于迅速化解各类矛盾和纠纷。

二是加强与工会或妇联的沟通。在审理涉及劳动保护的损害赔偿案件、劳动报酬案件以及婚姻案件、部分财产案件时,承办法官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并定期向他们介绍这一领域里的新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办法,并建议工会组织将一些有影响社会安定、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政问题,向有关决策机关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以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判决离婚的案件,在女方可能发生意外的情况下,依靠妇联组织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更显得十分必要。

三是加强与当事人亲属、朋友的沟通。通过当事人的亲朋好友、邻居等了解当事人的诉讼动机、有关的案件事实、当事人的思想动态,注意发现有无矛盾激化的苗头。

四是加强与说情人的沟通。在审理案件时,利用说情人的特殊情况,在坚持严肃公正执法的前提下,善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针对不同说情者的不同表现做好他们的工作。

五是加强与律师及代理人的沟通。人民法院在进行民商事审判活动时,不仅要切实保障律师参加民商事诉讼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而且要注意发挥律师在民商事案件调解活动中的特殊作用。

责任编辑:王润刚    

文章出处: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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