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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 潜逃多年 难免刑罚

  发布时间:2012-10-23 11:04:47


    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盗窃案,被告人王XX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2月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王XX伙同他人先后窜至本县子岸乡子岸村面粉厂、庆祖镇张贾村面粉厂、柳屯镇柴村面粉厂、子岸乡粮所面粉厂、柳屯镇焦村面粉厂、五星乡振兴面粉厂、子岸乡王丁村面粉厂等地,先后盗窃面粉、电动机、摩托车、电焊机等物品,价值四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对其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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