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法院少年庭近日审结一起多次入室盗窃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杨某因多次入室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5日上午,被告人杨某窜至濮阳市华龙区孙某租住的房间内,将孙某的一台笔记本电脑盗走,随后以600元的价格转卖他人。
2012年4月12日上午,被告人杨某伙同葛某(不负刑事责任)窜至濮阳县王甲的家中盗窃一部手机,随后二人又窜至该村村民王乙家中,盗窃一辆电动车,后将该电动车以300元价格转卖他人。
2012年4月12日下午,被告人杨某伙同葛某窜至濮阳市华龙区陈甲家,盗窃现金100元。随后又窜至该村陈乙家,盗窃两部手机,后杨某将其中一部手机扔掉,将另一部手机赠与他人。
2012年4月14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伙同葛某窜至濮阳县杨某家中,未发现有价值物品后翻墙离开,随后又窜至濮阳县孙某家中实施盗窃时,被孙某发现,杨某在逃跑途中被孙某家人抓获。
综上,杨某共作案四起,入户七次,盗窃手提电脑一台、电动自行车一辆、手机三部、现金179元,共计价值2420元。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本院了解到被告人杨某从小到大表现一贯良好,但因为父母感情不和,家庭教育不足,后又因父亲入狱,母亲外出打工,杨某和本家的一个堂哥一起生活,初中一年级的时候就辍学在家,由于没有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再加上生活上无保障,他才走上了犯罪道路。其母亲表示以后一定对他付出更多的关心,加强对他的管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多次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杨某系未成年人犯罪,且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本案中部分犯罪事实系未遂,部分赃物已起初发还。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