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5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少年庭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六个月。
2011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手持锥子、手电筒等作案工具窜至濮阳县一村中,将该村一辆面包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2000元。孙某盗得该车后,将车开回家后用气割将车割碎后,分多次卖给收废品的,卖得1000余元钱。
2012年2月18日凌晨,被告人孙某又手持锥子等作案工具窜至华龙区某村,将该村一辆面包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1560元。孙某用同样的办法将车割碎后卖废品,得款1000余元。
2011年12月份及2012年4月,被告人孙某两次将别人的面包车门撬开,盗窃现金179元、P3一个及该车的行车证一本,电脑主机一台。经鉴定,该电脑价值500元。
2012年4月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孙某手持锥子等作案工具窜至濮阳县某村,盗走一辆五菱面包车。被害人报案后,民警即开始排查,后在孙某驾驶该车通过黄河大桥时被发现,孙某侥幸逃脱,后来被民警在其租住的房子中将其抓获。面包车被起出发还。
根据被告人孙某的犯罪事实以及情节,濮阳县人民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