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韦某1979年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88后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89年再次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满回家后,本应重新作人,然而他却不知悔改,重操旧业,再次盗窃。2012年10月9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承载三十三年的盗窃案,被告人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五千元。
2012年131日凌晨3 时许,被告人韦某窜至濮阳县郎中乡刘庄村,翻墙进入该村刘某家,盗窃三只山羊,后被告人韦某以500元价格将三只山羊卖给本村的支某。经鉴定,三只山羊价值3780元。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