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利私制爆炸物 身陷囹圄罪有应得
作者:鲁玉平 发布时间:2012-10-11 09:52:19
2012年10月9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制造爆炸物案,被告人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2012年3月份,被告人甘某在其租赁的院内非法制造爆炸物1470余千克,经鉴定爆炸物为硝铵炸药。另查同年3月25日被告人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甘某非法制造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考虑被告人有自首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P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