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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暴力抗法案件

  发布时间:2009-11-23 17:56:57


2009年11月16日,濮阳县法院公开宣判一暴力抗法案件,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2009年2月4日晚21时许,濮阳县公安局子岸派出所民警接举报到本乡大陈村温吉东家抓赌,当民警与该村村干部协商处理此事时,该村村民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带头吵闹,要求放人。当王某某等人将房门撞开后,参赌人员逃离。后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向民警所在的房间内投掷砖块、铁锹、木棍等物品,致使民警两人受伤(经鉴定均为轻微伤),期间派出所车辆被人砸毁。

朱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采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定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濮阳县法院遂对二人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服判。

责任编辑:王润刚    

文章出处: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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