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畏罪潜逃路难行 投案自首才明智

  发布时间:2012-09-26 15:37:31


    近日,濮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王某、张某犯盗窃罪,二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2年3月31日晚,王某、张某两人预谋后,驾驶两辆电动三轮车窜至本村东北一公里处中原油田采油四厂文133-1井,盗窃原油四气包,共一吨余,价值6000余元。案发后,二被告人外逃。在潜逃半个多月之后, 2012年4月17日,二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当日被取保候审。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张某犯盗窃罪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P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