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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闹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积极借款赔偿获谅解单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2-08-30 08:46:47


    濮阳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案件,被告人崔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单处罚金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1日晚23时许,崔某因追求郝某不成,醉酒后半夜打电话给郝某的男友王某,二人因发生口角相约在濮阳县城关镇黄彬村西环路口见面“一较高下”,王某的母亲无意间听到儿子的电话内容,怕王某出去跟人打架生事,便将王某反锁在屋里。王某的父亲得知后,便让濮阳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工勤人员赵某前去说和,赵某到达相约地点后,崔某纠集了一群朋友正等着王某前来应战。崔某等人见来人不是王某,且因赵某没穿制服和携带警官证,便以赵某冒充警察为由,对其进行追打,又将赵某的帕萨特轿车和王某父亲的本田CRV轿车砸坏。经濮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证该两台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9280元。

    事情发生后,双方发现竟是相识多年的熟人,遂于2012年5月31日达成协议,崔某赔偿赵某、王某父亲损失费共计16万元。被害方不再要求追究崔某的任何刑事责任。后赵某、王某的父亲了解到崔某家属为了赔偿款变卖了家产,并借款7万余元的情况后,更是向崔某家属退款13万元,赵某、王某的父亲书面申请对崔某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具体的案件情况,遂对崔某作出上述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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