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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男持刀伤人 失自由三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2-08-23 09:56:57


    俗话说冲动是魔鬼。兰某因小事与邻居争吵而动刀致人重伤。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兰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各项损失39769.08元。

    被告人兰某与被害人张某系同村邻居,之前两家合伙经营一船只,因发生纠纷而散伙。2011年9月18日17时许,在张某家门口处,被告人兰某因故与张某发生争吵进而厮打,兰某用刀将张某左腰部扎伤。经鉴定,张某的伤为重伤,构成九级伤残。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两家曾因合伙经营引起纠纷,发生矛盾,被告人在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争吵进而厮打中致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在造成受害人受伤住院后主动赔偿部分经济损失。被告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依照法律规定,濮阳县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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