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6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少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2年4月18日9时许,李某驾驶中型自卸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濮阳县王称堌乡十字路口一桥时,因车辆严重超载,致使桥板断裂、车辆倾斜,车上装载的石块砸向货车旁边的三轮车驾驶人张某和乘坐人曹某(5岁),致使曹某当场死亡,张某全身多处骨折构成轻伤。经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鉴于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能积极抢救伤者,主动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现场处理事故,如实供述其罪行,应视为自首,其家人又能积极地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17万余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其系初犯,偶犯,故该院对被告人李某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