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省法院调解年活动中,濮阳县法院徐镇法庭彻底转变以往调不成就判的工作思路,在依法、自愿、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穷尽各种调解措施,组织全庭干警对案件进行全程调解,追求调解率最大化。按照能调则调,以调为主,调判结合,多调少判,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办案指导思想,将中医的“望、闻、问、切”四个基本功巧妙地运用到案件调解中,为调解的顺利进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望”,即是调解前,细致观察当事人的表情流露、情绪变化、性格特点、行为举止等外在表现,通过察颜观色,认真研究当事人的心理,确定调解的方法步骤及调解方案,做到制定对策因人而异、因案而异。例如:王丽彩诉尹绪布离婚纠纷一案,办案人员通过观察发现原告每次到庭时都带着两个孩子,对孩子感情很深。办案人员决定从孩子入手,与双方分析离婚后孩子将会受到的痛苦,最后经过法庭耐心细致的工作,二人最终破镜重圆,握手言和。
“闻”,即在调解中,注意耐心、完整听取当事人的倾诉,把握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摸清案件的来龙去脉,增强调解的针对性。例如:在牛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办案人员通过被告的诉说,得知原告之母从中作梗。法庭就重点做原告母亲的思想工作。又得知被告村的会计与原告系亲戚关系,就动员被告与其村会计到原告家中进行劝说。经过第二次开庭调解,抓住原告母亲的心理进行劝导说服,告知原被告和好与离婚的利弊,原告母亲经过权衡,同意给原告做工作,这样双方和解出现了转机,并得到圆满解决。
“问”,即对双方争议的焦点、案件的疑点、对案件的关键点进行认真询问。同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扩大询问范围,向当事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近亲属及有关人员作进一步的了解,做到通盘考虑,有的放矢。例如:张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办案人员经过询问得知被告家族长很有威望,说话很明事理,于是法庭就邀请其参与调解。经过反复做工作,家族长给被告讲明利害关系,最终当事人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切”,即在掌握了当事人及整个案件的事实情况后,找准调解的切入点,把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以此为突破口,对症下药。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努力达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效果。例如:王某诉王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初次送达时,被告家人很不配合,拒收开庭传票和应诉通知书,扬言既然告到法院了,一分钱不退,两次留置送达后,被告拒不到庭。如果采取拘传,势必更难调解。办案人员打听到被告村干部到法庭办事,经过交谈,得知村干部诉前调解过此案,于是法庭就从村干部入手,由该村干部将被告及其父亲带到法庭,法庭干警对被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并当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