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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冲动警车上伤人 悔不当初拘留又赔偿

  发布时间:2012-08-10 10:10:09


    近日,濮阳县法院判决一起在警车上伤人的案件,依法判决靳甲赔偿靳乙3569.72元。

    靳乙系濮阳县某村村长,响应政府号召,于2012年2月26日带领专业植树队在本村南106国道两侧植树,靳甲到现场以把树栽到他家地里为由与靳乙发生争吵。濮阳县公安局民警闻讯赶到现场,将靳乙、靳甲带上警车开往派出所。途中靳甲在警车上朝靳乙右脸及右耳部打了两拳,造成靳乙头外伤脑震荡、右颞部皮肤淤血肿胀、右外耳廓外伤。濮阳县公安局随做出决定,给予靳甲行政拘留6日,并处罚款200元。但靳甲对靳乙的医疗等费用不予赔偿,靳乙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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