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人身损害案件,依法判决李某赔偿贾某医疗费2319.22元、误工费350元、护理费35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3319.22元。
李某与贾某系邻居。2012年4月30日下午,李某发现在贾某家门口有几块旧半截砖,怀疑是贾某家小孩搬的他家的砖块。李某便在大街吵骂,贾某闻讯从家出来,与李某发生争吵、对骂,李某遂用手推扯殴打贾某,致使贾某晕倒在地,被送往濮阳县胡状乡卫生院治疗,经诊断,贾某头外伤、头面部软组织损伤。经村委会调解,李某拒不赔偿贾某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贾某诉至法院,法院经调解无效,遂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