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件,被告人郝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09年4月底,濮阳县村民岳某(已判决)与他人合伙购买土方向某窑场供应,后因下雨停运。2009年5月1日上午,岳某发现该窑场改用窦某提供的地槽土,不再让自己供应土方,便伙同被告人郝某商议拦截窦某运送土方的车辆。当天下午,被告人郝某带人窜至106国道与火车道交叉口处拦截窦某租赁的运土车辆,后岳某示意郝某收取窦某3000元人民币,不再阻挠窦某继续供土,所得赃款其一伙分肥。案发后,岳某将3000元赃款退还被害人。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伙同他人以拦截被害人的运土车辆阻挠供土相威胁,向他人勒索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特征,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郝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据法律规定,该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