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2010年12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窜至濮阳县国庆路一门市前,将濮阳县苏某某停在店前预热的大众速腾汽车盗走,后将该车以4600元的价格卖给苗某某。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回,该车已发还失主。经鉴定,该车价值85750元。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1年11月21日在其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局投案。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窃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之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依照法律规定,濮阳县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