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濮阳县法院判决一起私拉乱接电线触电身亡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案,触电死亡人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某电业局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1年6月8日至6月29日,濮阳县八公桥镇盖沙口村村民张某违反规定,从某电业局架设的低压电力线上,私自接线为本村部分村民浇地。6月29日6时左右,张某拉整电线准备为赵某等农户浇地时,触电身亡。
根据上述事实,该院认为,张某在用电浇地时触电死亡,其违规私拉乱接电力线,不注意安全用电,是其触电死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此事故的发生张某应负主要责任。电业局未尽到相关检查、注意义务,安装的漏电保护器在发生触电事故时未及时断电,对张某触电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负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