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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法院着力提高执行和解率

  发布时间:2012-06-11 15:51:38


    一是将执行工作贯穿案件始终。执行案件立案后,在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的同时,即开始积极做当事人的工作,通过宣讲有关执行的法律规定,使当事人充分认识到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给自己带来的益处,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做好铺垫工作。

    二是主动邀请申请执行人参与执行。对一些案件法院做了大量工作,甚至穷尽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执结的,应主动邀请申请执行人参与执行,让他们亲眼见证执行过程,从而达到相互理解和信任,促成案件的和解。

    三是执行威慑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和解。针对一些有履行能力而抗拒执行的“老赖”,通过训诫谈话、电台曝光等方式,使其认识不自动履行义务将要承担拘留、查封、冻结、扣押、拍卖财产等法律后果。

    四是和解后继续跟踪工作不能松懈。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后执行人员的工作并没有停止,而是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履行时间,提前通知当事人履行义务。当遇到履行困难时,积极开展工作,促使和解协议能够全面履行。

责任编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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