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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出现笔误的原因和对策

  发布时间:2009-11-09 15:59:58


裁判文书作为一种司法公书,是通过司法人员认定证据,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判,为纠纷中的当事人重新设定权利和义务,与当事人自身利益密切相关重要法律依据,是法律规范在个案中的具体化,因此准确无误地反映裁判内容是裁判文书最基本的要求。

随着时代的进步发展,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已成为人们新时期的一种司法新需求。但目前,在法院的刑事、行政、民商事部分判决书中不同程度、或多或少的存在笔误问题,不仅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同时也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应引起高度重视。

分析笔误出现并存在的原因,主要存在主客观两个方面。主观思想方面主要是审判人员思想麻痹,疏忽粗心,不负责任。客观上讲,在起草、校对过程中校对签字工作程序流于形式。目前仅有《公文处理办法》可供参照,没有一个严谨的判决书起草、校对、签发、制作、归档、问责等业务规范流程。如果从起草、校对、签发都由专业人员切实负责,有办法可资依据,裁判文书中存在笔误的问题应该可以减少以至杜绝。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缺乏经过专门培训的业务熟练的校对人员,以及司法人员一身数职、兼职校对、劳动量过大也是导致判决书出现笔误的另一个客观原因。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其意见第166条专门规定了救济笔误的办法。为了减少、消灭判决书中出现笔误,建议:一是尽快制定《判决书起草、校对、签发、制作、归档、问责办法》。二是加强校对工作,在裁判文书印发之前,在签发稿上增设一校二校三校人员签名。三是加强对专门起草、校对人员业务培训。四是加大问责的力度,明确裁判文书出现问题的具体责任划分,从而达到标本兼治的目标。

责任编辑:韩美玲    

文章出处:徐镇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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